第5章 诉讼离婚
在很多人眼里,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为离婚去打官司更是没面子的事。其实,这类观点值得商榷。离婚是正常的民事行为,也许不值得引以为傲,但也不要引以为耻。诉讼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法官会对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裁决。
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般情况 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一、夫妻离开住所地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夫妻户籍注销或迁出的管辖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夫妻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管辖对这种情况下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律师解读 1.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含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如果认为管辖法院有错误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实践中在被告准备时间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足够的时间准备应诉,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诉讼技巧,当事人可以考虑必要时采用。3.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发生的财产争议,或者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