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题: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全部现象都可以由之导出的惟一因果性。为了解释这些现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
反题:没有什么自由,相反,世界上一切东西都只是按照自然律发生的。[7]
在这里,我们只要记住因果性(必然性)与自由之间存在着冲突就可以了,无须过多地关注康德对正题和反题的循环式论证。[8]重要的是,康德在这里明确地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因果性概念:一是“按照自然律的因果性”(die Kausalit?t nach Gesetzen der Natur,以下简称自然因果性);二是“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eine Kausalit?t durch Freiheit,以下简称自由因果性)。[9]显然,康德之所以提出两种因果性概念,目的是全面解决休谟关于因果性与自由关系的难题。那么,康德的两种因果性概念能否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呢?这正是我们在下面的论述中试图加以回答的。
二、康德两种因果性概念的含义
如前所述,在康德先验哲学的语境中,因果性作为先天的知性范畴只能用于现象或经验的范围之内,但理性的自然倾向是对知性范畴做超验的运用,试图认识理念或自在之物,结果陷入种种谬误或冲突之中。尤其是在认识“世界”这个自在之物时,理性试图引入因果性范畴去规定世界,结果导致第三个二律背反的产生。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